市场参与者:
一,充分发挥资本市场功能,加大直接融资支持力度。
1.保证受疫情影响企业上市审核的正常开展对于受疫情严重影响的地区和行业首次在审创业板上市的企业,在符合创业板定位和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如果中介机构2022年业绩大幅下滑确实受疫情影响,且未对企业持续经营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可通过发行上市审计业务系统提交对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新冠肺炎疫情专项核查报告,我院将正常推进相关审计工作
2.支持受疫情影响企业的重大兼并重组和再融资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地区和行业的创业板上市公司申请再融资,2022年底前实行专项对接,即报即审,审后即发该类公司申请重大资产重组的,可放宽募集配套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比例限制,符合重组法定条件,且交易金额不超过5亿元,或交易金额不超过10亿元,且本次交易前已发行股份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5%的,可适用小而快审核机制,不进行审核问询,取得重大资产重组批复后,不超过24个月内可以申请实施符合上述情形的创业板上市公司可通过发行上市审核业务系统向我公司提交《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情况说明》
3.加大对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的融资支持支持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加快发行支持航空企业发行企业债券,支持仓储物流,交通运输,能源,信息网络等基础设施行业企业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乡村振兴,绿色低碳,科技创新,数字经济等主题债券对疫情严重影响地区和行业的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和资产证券化产品,或其他企业发行疫情防控相关领域募集资金债券或在疫情防控期间偿还到期债券的,应指定专人对接,并立即上报初审支持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在境外市场发行全球存托凭证
4.支持基础设施公募REITs加快发行上市支持保障性租赁房,能源,水利等行业企业发行面向基础设施的公募REITs通过募集资金,购买资产等方式支持上市REITs做优做强
5.支持优质房地产企业盘活存量资产允许优质房地产企业进一步拓宽债券募集资金用途,鼓励优质房地产企业发行公司债券并购存在风险的房地产企业项目,促进房地产行业平稳健康发展
6.支持基金管理人发展抗疫主题基金鼓励公募基金管理人加大基金产品研发力度,支持公募基金管理人开发抗疫基金产品,引导更多社会资金流向抗疫相关企业
二。缓解企业资金压力,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7.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支持发行供应链金融ABS盘活中小企业应收账款资产,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通过知识产权证券化盘活专利,商标,版权等资产,支持通过信用保护工具进一步降低中小企业债券融资成本
8.引导上市公司对中小企业进行清偿将货款结算纳入信息披露考核指标,引导上市公司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及时结清拖欠中小企业的逾期货款,缓解中小企业资金压力
三,实施灵活的监管措施安排,体现监管灵活性。
9.适当放宽发行审核问询回复时间将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地区和行业反馈发行人,审核问询回复时间延长3个月,通知函回复时间延长1个月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地区和行业的企业申报发行企业债券和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审核阶段的回复和暂缓反馈时限延长3个月
10.增强并购重组中信息披露的监管弹性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地区和行业的上市公司不能按期更新财务信息或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在充分披露具体影响后,可按规定申请延期一个月,最多三次
11.鼓励证券公司灵活处理客户违约引导证券公司与受疫情影响,股权质押到期难以偿还3至6个月的客户进行协商鼓励证券公司采取延长追加担保物期限,调整最低维持担保比例等灵活措施,对因疫情防控或接受处理而出现融资融券违约的客户,暂缓处置违约
四,优化自律服务,传递监管温度。
12.进一步降低市场主体的相关费用在免除上市公司2022年首次上市费,年度上市费和前期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服务费的基础上,可免除债券相关费用,降低市场主体运营成本,激发市场活力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按照规定参与交易所的采购活动
13.加强上市审核网上沟通咨询保障继续实施发行上市审核的电子化和非接触式提交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可通过本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系统进行申请,回复,在线咨询和预约视频会议通过现场或视频会议保证上海市委会议的正常进行
14.支持上市公司召开网上会议因疫情原因,发行人不能召开现场会议的,可以召开网上股东大会和网上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律师因疫情原因不能现场出席会议的,可以通过视频见证股东大会和簿记建档允许上市公司因疫情变更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包括推迟或取消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变更地点等
15.延长信息披露业务的办理时间因疫情原因,上市公司无法通过正常渠道提交信息披露文件的,可以通过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提交,信息披露通过时间延长至21:30
16.商务允许电子签名受疫情影响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和中介机构可以采用电子签名方式提交发行上市申请材料,问询回复等相关文件,同时提交电子签名的使用,认证和效力确认等信息因疫情原因无法统一签名的自然人,可通过提供签名页电子扫描件进行,同时提交签名页电子扫描件与手写签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承诺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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