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统一住院,普通门诊和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费用跨省直接结算政策,明确开展跨省直接结算时原则上执行医疗场所目录,保险场所政策的基金支付政策,先备案,选点,持码卡就医的异地就医管理服务流程,异地就医基金先预付,后结算管理要求等。
通知进一步规范了异地就医记录政策,包括将异地就医记录范围扩大至跨省急诊人员和未转诊的非急诊人员,备案期统一,期间参保人可多次就诊,享受直接结算服务,支持参保人员在备案地和参保地同时享受待遇。
此外,《通知》规范了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服务范围,将急诊抢救费用,住院期间的院外检查治疗费用,符合医疗场所管理规定的无第三方责任的外伤费用纳入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范围允许参保人员出院结算前异地提交病历,享受跨省直接结算服务
在协同业务方面,《通知》规范了经办机构跨区域协同流程,建立了就医地与保险地间问题协同处理机制,提高了跨区域问题协同处理效率。
通知要求,各地医保部门要及时调整相关政策措施,确保2022年12月底前与国家政策衔接相关政策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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